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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賬公司女生因退款車費被司機造謠,法院判賠2萬元!佛山收賬公司女生因退款車費被司機造謠,法院判賠2萬元! 案情簡述 近日,江西鷹潭余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則事例。女生唐某使用某出行App預定順風車并支付車費,備注愿與車主平攤高速費。到達目的地后,司機陳某要求唐某支付620元高速費。唐某支付后發現該費用遠超實踐金額,遂要求退款并求助渠道。陳某因不滿唐某的行為,在微信群中散播唐某為“失足少女”的謠言,并揭露其聯系方法。事后,唐某提起訴訟。畢竟,法院判定陳某當即中止侵權行為,并在誹謗的微信群以及當地主流報紙上刊登向唐某道歉、康復唐某名譽的聲明,此外,陳某還應向唐某支付精力損害賠償金2萬元及為維權發生的律師費8千元。(法治網) 釋法—造黃謠的法則職責有哪些? 從民事層面來說,誹謗主要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和肖像權,公民有權懇求中止侵權、康復名譽和賠償損失。《民法典》第1024條規矩,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安排或許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法損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威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點評。人格權遭到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則的規矩懇求行為人承當民事職責。 從行政層面來說,造黃謠的行為明顯觸犯了行政法的規矩,行政機關可對誹謗、傳達謠言者處以罰款和拘留的行政處罰:處5日以下拘留或許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從刑事角度來說,歹意造黃謠,曲解他人形象,可涉嫌侮辱、誹謗罪。《刑法》第246條規矩,以暴力或許其他方法公開侮辱他人或許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許剝奪政治權利。本罪告訴的才處理,即有必要被害人至法院直接起訴,法則才會追究行為人的刑事法則職責,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在外。 佛山收賬公司提示——受害人維權 在發現自己被誹謗的信息時,經過截圖固定誹謗信息頁面、發布人信息頁面及轉載或閱覽量數據頁面等等,保存相關根據。在保存根據后,可先自行洽談處理,或由第三方調停,或向公安機關報案,托付律師向法院起訴追究誹謗者法則職責,如果情節嚴重,還可追究其刑事職責。 本文由佛山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