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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賬公司沒有日子來源的成年子女有權在爸爸媽媽的房子上設定寓居權嗎?法律規(guī)則的寓居權該怎樣用?這個問題一些有房產的晚年人特別應該了解一下。佛山收賬公司沒有日子來源的成年子女有權在爸爸媽媽的房子上設定寓居權嗎?法律規(guī)則的寓居權該怎樣用?這個問題一些有房產的晚年人特別應該了解一下。 案情:小賈是老賈配偶的獨生子,正在讀研究生。老賈配偶計劃出售在北京的住房,但小賈不同意,以為自己從小日子在這里,對房子很有感情。所以小賈以自己在校讀書、無日子來源為由,將老賈配偶告上法庭。要求在這套房子上給他設定寓居權。 先說什么叫寓居權,按民法典規(guī)則,寓居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意日子寓居的需要,在他人一切的住所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住所的權利。簡單說便是得到法律承認的能夠在他人房子里寓居的一種權利。 寓居權通常不是隨便產生的,一般是經過合同或遺言的方式確認,并且還應向不動產掛號中心進行寓居權掛號,掛號后寓居權具有公示和對外效力,房子上有寓居權掛號的,即使產權發(fā)生變化,也不影響寓居權 寓居權的規(guī)則在有些情況下作用特別大。比如晚年的爸爸媽媽生前把自己寓居的房子過戶給子女,但又可能有子女不孝或房子被子女賣了導致自己無法可住的憂慮。如果有寓居權掛號,老人寓居房子權益就有保障。 再比如一些晚年人再婚,想立遺言把房子給自己的子女,又憂慮自己去世了后老伴沒房住,就能夠在遺言中把房子給子女,一起給后老伴設定寓居權。 回到這個兒子要寓居權的案件,房子是爸爸媽媽的,并且并沒有給兒子設定過寓居權,在子女已經成年的情況下,即使還沒有工作,也不符合要法院強制設定寓居權的條件。即使這個子女未成年,爸爸媽媽有撫育子女的責任,但也不代表他就必須住在這套房子里,爸爸媽媽不能賣房。所以,法院駁回了這個兒子的訴求! 本文由佛山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