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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賬公司離婚時夫妻一方躲藏、轉移工業怎么辦?佛山收賬公司離婚時夫妻一方躲藏、轉移工業怎么辦? 【根本案情】 B公司于1997年樹立,乙于2003年成為B公司股東并成為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53.63%,丙持股46.37%。A公司于2014年9月4日樹立,股東丁、戊。2014年9月6日A、B公司簽定生意合同,約好B公司將名下39套房出售給A公司,并過戶到A公司名下。2014年11月14日乙、丙樹立清算組,2014年11月17日B公司注銷。2016年1月14日甲、乙在法院調解自愿離婚。2016年2月3日,A公司股東丁、戊均將所持全部股份轉給乙,A公司變更為乙全部的自然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后甲以乙離婚時成心隱瞞該部分工業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再次切開夫妻一起工業,且乙對此存在過失,應當少分。一審法院作出判定后,乙不服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 1、案涉39套房子是否歸于甲、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一起工業;2、乙是否存在轉移、躲藏該部分工業的行為;3、如乙存在轉移、躲藏上述工業的行為,該部分工業應怎么切開。 【裁判要旨】 甲建議再次切開夫妻一起工業即切開與案涉39套房子平等價值資金契合法律的規矩,予以支持。且乙存在躲藏、轉移該部分工業的行為,乙可以少分得相應的工業,一審法院裁奪甲可分得涉案工業的60%,乙可分得涉案工業的40%。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佛山收賬公司【律師說法】 (一)關于案涉39套房子是否歸于甲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一起工業的問題。 案涉39套房子實為B公司注銷時的剩下工業分配給乙全部。涉案39房子盡管從形式上看原屬B公司的公司工業,但是B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注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榜首百八十六條規矩,股東享有公司剩下工業分配權,是公司注銷之后權利義務的法定繼受主體。乙于2003年4月15日起成為B公司股東(控股53.63%),另一股東丙(控股46.37%)在2013年至2014年間連續以存量房生意等名義從B公司處過戶取得與涉案房子同一小區的別的88套房子,且從未支付過購房款,系B公司向其分配所得。B公司出售給A公司的涉案房子系B公司向乙分配的房子,乙將從B公司分配到的房子過戶到了A公司名下。結合2014年11月14日,B公司股東乙、丙擔任該公司清算組成員對B公司進行了注銷清算,注銷清算時未對案涉房子或是出售涉案房子所得價款進行清算分配的實踐,對此乙未作出合理說明,故可以確認案涉39套房子實為B公司注銷時的剩下工業分配給乙全部,且該部分工業源于甲、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甲有權在離婚時建議切開。 (二)關于乙是否存在轉移、躲藏該部分工業的行為的問題。 從以上實踐分析可以看出,A公司是為了與B公司完結涉案房子的生意而樹立,且A公司未展開除涉案房子生意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結合A公司樹立的時間、涉案房子生意的時間、B公司清算注銷的時間、以及甲、乙離婚的時間、B公司股權變動的時間,足以確認乙將其與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分得的涉案39套房子通過上述一系列行為進行了躲藏和轉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榜首百四十六條規矩:“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偽的意思標明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偽的意思標明躲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能,依照相關法律規矩處理。”就本案而言,案涉房子于2014年9月6日通過生意的辦法過戶到A公司名下且未支付對價,A公司的樹立于2014年9月4日,時間極為靠近;且樹立A公司時原股東丁、戊并未實踐出資系代丙持有A公司股份。2016年2月3日(甲、乙離婚后不久)A公司股東丁、戊將其全部的該公司股權均轉讓給乙,且乙并未支付對價,僅向丁、戊支付了相應代持股費用。可以確認乙的行為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榜首百四十六條規矩的現象,歸于通謀虛偽行為,應屬無效。可以確認乙存在轉移、躲藏該部分工業的行為。 (三)關于涉案39套房子應怎么切開的問題。 涉案39套房子應屬甲乙的夫妻一起工業,而乙存在躲藏、轉移該部分工業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矩“離婚時,一方躲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一起工業,或假造債款企圖侵占另一方工業的,切開夫妻一起工業時,對躲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一起工業或假造債款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央求再次切開夫妻一起工業”。甲有權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央求切開涉案工業。依據乙存在躲藏、轉移涉案工業的行為,乙可以少分得相應的工業,結合本案實踐和當事人之間的情況,一審法院裁奪甲可分得涉案工業的60%,乙可分得涉案工業的40%并無不當,二審予以維持。 本文佛山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