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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收債公司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是否一概不能確認為夫妻一同債務?重慶收債公司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是否一概不能確認為夫妻一同債務? 回答 夫妻一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許兩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保持婚姻家庭一同日子或許家庭出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能否確認為夫妻一同債務,最中心的是考察一方所背負之債務是否為夫妻兩頭一同利益,即是否直接用于兩頭所構成之家庭的家庭經營、日子。假如是,則應確認為夫妻一同債務;假如不是,則不應該確認為夫妻一同債務。 《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確認為夫妻一同債務的復函》([2015]民一他字第9號)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復函明確“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說明(二)》第二十四條的規矩確認為夫妻一同債務。” 重慶收債公司上述復函對《婚姻法司法說明二》第二十四條規矩的“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中的“債務”做了限縮說明,將對外擔保構成的債務掃除在《婚姻法司法說明二》第二十四條所規矩的“債務”中。但最高人民法院該復函僅是針對個案相關狀況作出的處理意見,不具有廣泛約束力。關于夫妻一同債務,仍應按照《婚姻法司法說明二》第二十四條之規矩,并結合案子具體狀況予以確認。也即,就個案處理而言,并非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一概不能確認為夫妻一同債務,要點還應考量該擔保之債與夫妻一同日子是否密切相關。 因此,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能否確認為夫妻一同債務,關鍵在于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是否與夫妻一同日子密切相關。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假如與夫妻一同日子密切相關的,仍然應當根據《婚姻法司法說明二》第24條之規矩確認為夫妻一同債務。 本文由重慶收債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