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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賬公司男方告貸做工程,做工程的收入償還房產告貸,一同債務重慶收賬公司男方告貸做工程,做工程的收入償還房產告貸,一同債務 裁判要旨 供認夫妻一同債務,需滿意該債務“為家庭日常日子所負”“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產運營”“根據夫妻兩頭一同意思標明”三者之一。 根據男方提交的根據,能夠供認其向陳某所借的涉案金錢用于家庭日常日子和做工程,且做工程的收入亦用于償還房產的按揭告貸。 另,兩頭簽定的《離婚協議書》中明晰,夫妻婚后購買的房產暫時歸女方全部,待出售還清全部債務后,剩余金錢除給孩子部分存款以外,兩頭洽談分配。該《離婚協議書》簽定于涉案告貸發生及結算之后,在未對債務規劃進一步明晰約好的情況下,“全部債務”應包含涉案告貸。由此,《離婚協議書》約好的內容可視為女方作出了附和償還涉案告貸的意思標明。本案供認涉案告貸為一同債務,并無不當。 重慶收賬公司 訴訟央求 陳某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央求: 1.男方、女方償還陳某告貸本金70萬元; 2.男方、女方支付陳某到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22.75萬元及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實踐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0%核算); 3.男方、女方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查明 一、陳某與男方簽定《告貸協議》及付款的現實 2013年8月22日,陳某與男方簽定《告貸協議》,約好男方向陳某告貸20萬元,期限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3年10月21日止;所告貸項的資金占用費6000元,男方一次性支付給陳某;告貸20萬元于2013年10月21日一次性還清。同日,陳某通過銀行向男方轉賬20萬元。 2013年10月18日,陳某與男方簽定《告貸協議》,約好男方向陳某告貸10萬元,期限自2013年10月18日至2013年12月18日止;所告貸項的資金占用費3000元,男方一次性支付給陳某;告貸10萬元于2013年12月18日一次性還清。同日,陳某通過銀行向男方轉賬10萬元。 2014年3月4日,陳某與男方簽定《告貸協議》,約好男方向陳某告貸10萬元,期限自2014年3月4日至2014年4月3日止;所告貸項的資金占用費1500元,男方一次性支付給陳某;告貸10萬元于2014年4月3日一次性還清。同日,陳某通過銀行向男方轉賬10萬元。 2014年9月10日,陳某與男方簽定《告貸協議》,約好男方向陳某告貸10萬元,期限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9月30日止;所告貸項的資金占用費1000元,男方一次性支付給陳某;告貸10萬元于2014年9月30日一次性還清。同日,陳某通過銀行向男方轉賬10萬元。 2015年8月10日,陳某與男方簽定《告貸協議》,約好男方向陳某告貸50萬元,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止;男方每月5日向陳某支付資金占用費7500元;告貸50萬元于2016年8月31日一次性還清;此協議收效之日起,原陳某與男方簽定的《告貸協議》中止作廢。同日,陳某向男方轉賬4萬元。陳某與男方供認,該《告貸協議》項下的50萬元包含告貸本金44萬元,2013年8月22日的本金20萬元、2014年3月4日的本金10萬元及2014年9月10日的本金10萬元到2015年8月31日的利息6萬元。 2017年12月31日,陳某與男方對上述告貸進行結算后簽定《告貸協議》,約好男方借用陳某資金63萬元,按年化收益率10%每月付息,每月5日(遇節假日及周末向后順延至工日)向陳某支付資金運用利息費5250元,年算計利息6.3萬元,告貸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滿后償還本金63萬元。此協議收效之日起,原陳某與男方簽定的協議中止作廢。陳某與男方供認,該《告貸協議》項下的63萬元包含2015年8月10日《告貸協議》項下的50萬元及其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13萬元。 2019年3月1日,陳某與男方再次對上述告貸進行結算后簽定《告貸協議》,約好男方借用陳某資金70萬元,男方按年化收益率10%,每季支付陳某告貸利息1.75萬元,年算計利息7萬元,告貸時間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告貸期滿男方一次性償還本金70萬元。此協議收效之日起,原陳某與男方簽定的協議中止作廢。2020年9月11日,男方在上述《告貸協議》下方書寫以下內容:“此告貸協議延長至2020年10月31日,待房款到位后壹次性還清陳某先生!标惸撑c男方供認,該《告貸協議》項下的70萬元包含2017年12月31日《告貸協議》項下的63萬元及其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的利息7萬元。 二、男方還款的現實 2013年8月22日,男方向陳某轉賬6000元。2013年10月30日,男方向陳某轉賬6000元。2013年11月25日,男方向陳某轉賬3000元。2013年12月17日,男方向陳某轉賬10萬元。2013年12月26日,男方向陳某轉賬3000元。2014年2月25日,男方向陳某轉賬3000元。2014年4月15日,男方向陳某轉賬7500元。2014年5月20日,男方向陳某轉賬4500元。2014年6月6日,男方向陳某轉賬1500元。2014年6月26日,男方向陳某轉賬3000元。2014年7月12日,男方向陳某轉賬1500元。2014年7月26日,男方向陳某轉賬3000元。2014年8月11日,男方向陳某轉賬1500元。2014年8月28日,男方向陳某轉賬1500元。2014年9月14日,男方向陳某轉賬4000元。2014年10月13日,男方向陳某轉賬2000元。2014年10月17日,男方向陳某轉賬3000元。2014年10月25日,男方向陳某轉賬4500元。2015年9月18日,男方向陳某轉賬5000元。2015年10月12日,男方向陳某轉賬7500元。陳某與男方供認,2013年12月17日轉賬的10萬元償還的是2013年10月18日《告貸協議》項下的告貸本金,其他金錢償還的是利息。 三、本案所涉其他現實 2006年10月8日,男方與女方掛號成婚。2020年4月16日,男方與女方簽定《離婚協議書》,約好夫妻婚后購買的芳城園房產一套,暫時歸女方全部,待出售還清全部債務后,剩余金錢除給孩子部分存款以外,兩頭洽談分配。 2020年5月27日,男方與女方簽定《協議書》,約好芳城園房產歸女方個人全部,男方放棄上述房產的相關權利。同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作出公證書,證明《協議書》上兩頭當事人的簽字均現實。 2020年9月27日,男方通過微信將2019年3月1日的《告貸協議》發送給女方。 2020年12月22日,陳某與女方通過微信取得聯絡。陳某通過微信將涉案《告貸協議》及轉賬憑證發送給女方。 2020年12月23日,陳某向女方發送微信,稱:“……按道理我不應該打擾你,但是老張說的情況是,你們售房款都在你處,所以我才想和你說明我與老張之間,實在的告貸情況……”2021年1月7日,陳某向女方發送微信,稱:“……首要不存在我讓你替老張還債的現實,之所以與你聯絡,是由于老張講你們家的賣房款在你手中,至于是否在你手中,是否如你所言,老張現已拿走了500萬元,你們倆之間一定有一個人在扯謊……” 另查,男方提交銀行生意流水及信用卡賬單,以證明向陳某所告貸項用于家庭日子、償還芳城園房產的按揭告貸、做工程及提取現金交給女方。陳某對該根據的實在性和證明意圖均予以認可,女方認可實在性,但不認可關聯性和證明意圖,并稱償還芳城園房產的按揭告貸來源于男方做工程的收入。 一審斷定 一審法院認為,借貸兩頭對前期告貸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告貸本金偏從頭出具債務憑證,假設前期利率沒有逾越合同成立時一年期告貸商場報價利率四倍,從頭出具的債務憑證載明的金額可供認為后期告貸本金。逾越部分的利息,不應供認為后期告貸本金。按前款核算,告貸人在告貸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逾越以開端告貸本金與以開端告貸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告貸商場報價利率四倍核算的整個告貸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 本案中,陳某與男方在從頭結算的基礎上先后簽定《告貸協議》即歸于對前期告貸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告貸本金偏從頭出具債務憑證的現象,陳某主張的本息之和不應逾越法定的上限。現告貸期限現已屆滿,男方仍未足額償還告貸,故一審法院對陳某要求男方償還的告貸70萬元、到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22.75萬元及以70萬元為基數、依照年利率10%核算的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實踐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的訴訟央求予以支撐,但總額以不逾越本金44萬元及以44萬元為基數,依照年利率24%核算自2015年9月1日起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依照年利率15.4%核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實踐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之和為限。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和夫妻一同日子所負的債務,債務人以歸于夫妻一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本案中,根據男方提交的根據,能夠供認其向陳某所借的涉案金錢用于家庭日常日子和做工程,且做工程的收入亦用于償還芳城園房產的按揭告貸。 綜上,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債務歸于男方和女方的一同債務,故陳某要求女方承擔一同還款職責的訴訟央求,一審法院亦予以支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能的若干規矩》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矩》(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及夫妻債務膠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說》第二條、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說》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矩,斷定:男方與女方于斷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陳某告貸70萬元、到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利息22.75萬元及以70萬元為基數、依照年利率10%核算的自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起至實踐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總額以不逾越本金44萬元及以44萬元為基數,依照年利率24%核算的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止的利息、依照年利率15.4%核算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實踐清償之日止的利息之和為限)。 上訴定見 女方上訴現實與理由: 一、女方對涉案金錢不知情、未追認 出借人陳某在具備要求夫妻一同簽字的條件時,長達八年時間里未向女方提出簽字或許追認的意思,這種與相關司法解說要求的“共債共簽”原則相悖的行為,不應被供認為夫妻一同債務。 在女方與男方離婚前,女方對涉案金錢毫不知情。在二人離婚五個月時間后,男剛才將涉案金錢告知女方。女方對該債務不知情、未追認,亦未作出附和一同還款的意思標明。該債務與女方無關,女方不應承擔還款職責。 在發生涉案債務之前,女方、男方從前一同向陳某告貸100萬元,該告貸依照約好如期還清。陳某對女方、男方的婚姻情況是知情的,但是陳某從未要求女方在涉案告貸中作為一同告貸人簽字。自2013年8月債務發生,至2020年12月陳某聯絡女方,期間長達八年時間,陳某從未與女方有過任何交流,說明陳某對涉案金錢系男方個人債務的現實是認可的。 在女方離婚之后,尤其是在男方拿走了賣房款中逾越四分之三的金錢后,忽然又讓女方背負本息算計百萬的債務,這對女方和孩子來講,無疑是“滅頂之災”。 二、涉案金錢未用于家庭一同日子,且涉案金錢現已逾越家庭一同日子所需,一審斷定供認現實過錯,女方不應承擔還款職責 1.女方與男方離婚前現已多年愛情欠好,離婚恰恰便是多年愛情欠好導致的結果。男方多年前就屢次對女方家暴,二人多年愛情疏離,不存在一同日子的可能性。 二人在離婚前現已現實分家多年,各自財務獨立。女方照顧孩子,男方不管不顧。女方在照顧孩子的同時,還要盡全力堅持自己和孩子的日子。關于該現實,二人的女兒是知情的,但是由于孩子本身患有疾病,出于保護未成年人考慮,孩子未能出庭作證。男方提交他個人的信用卡賬單中的超市購物部分,只能證明男方有購物行為,無法證明該物品用于家庭一同日子。 2.涉案告貸發生于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期間,告貸本金累計50萬元,現已明顯超出家庭日常日子所需的合理范疇。 三、一審斷定供認男方用涉案金錢投入工程,再用工程收入償還房屋按揭告貸,因此供認女方應承擔涉案債務,系強加因果,告貸與房貸還款資金之間沒有關系 首要,女方未參加男方的工程項目,不存在一同運營。男方以運營所需向陳某告貸,與女方無關。 其次,男方沒有舉證證明其將特定告貸投入特定項目工程后,又以該特定項目工程所得收入來償還房屋按揭告貸;也沒有舉證證明其將四筆告貸中的哪部分金錢用于詳細哪個工程項目,更不供認以告貸出資運營的工程是盈余仍是虧損。男方沒有證明告貸流向工程項目、從工程項目再流向按揭告貸的進程。 告貸與房貸還款資金之間,沒有必定的聯絡。一審斷定只供認告貸用于工程項目,不差異用于哪些或許哪個項目;只供認償還按揭告貸的錢部分來自于工程收入,不差異是否與告貸有關的工程。這顯然是為供認夫妻一同債務而強加因果。 假設男方將告貸用于A項目工程運營,將與告貸無關的B項目所得收入用于償還按揭告貸,法院也判令女方一同償還告貸,這種強加因果的行為,必定導致女方的合法權益遭受重大損失。男方也能夠將其名下其他債務以同樣的操作進入司法程序,以裁判文書的方式讓女方承擔男方的其他個人債務。 四、陳某、男方向女方隱秘債務八年,導致債務金額不斷擴展,女方卻被斷定對巨額債務承擔連帶職責,有違公平 男方在有大額收入、具備還款條件時,惡意拖延還款,導致告貸利息現已逾越本金,擴展損失。而陳某在明知男方現已有前項告貸未還,還不斷出借后項告貸,也導致債務不斷增長。以上行為是在隱秘女方的情況下發生的。在女方對債務不知情的情況下,斷定女方承擔巨額本金和利息,明顯對女方不公平。 陳某辯稱,一審斷定正確,央求堅持原判。女方的上訴央求和理由在一審的時分都提出過,不附和其上訴央求。 男方辯稱,一審斷定正確,央求堅持原判,不附和女方的上訴央求。 二審斷定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根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現實予以供認。 本院另查明,二審中,法庭問詢男方、女方夫妻婚后取得的芳城園房產償還告貸的情況時,男方稱一向由其運用工程收入及向陳某的告貸還貸,女方稱“房貸都是男方開支,我偶然開支,金額記不清了”。關于每月償還房貸的金額,男方主張約6500元;女方提交的書面說明中認可男方名下中信銀行2013年10月23日金額為6572.99元的扣款為房貸開支。 男方主張其與女方簽定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好的以售房款償還的債務中包含本案告貸,而女方則稱不包含。 男方稱芳城園房產售房款為636萬元,向過橋公司支付約380萬元,其拿走50萬元,剩余金錢在女方處。女方于提交的書面說明中,認可售房款為636萬元,其間支付給中介的過橋還款以及各種費用合計382.4萬元,男方拿走61.5萬元,償還案外人張文等28.25萬元,另主張用于孩子學費、培訓費、考試費等費用68.58萬元,支付物業費、供暖費、搬遷等費用5.56萬元,支付牙醫費用1.5萬元。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涉案向陳某的告貸是否為男方、女方夫妻一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及夫妻債務膠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說》第二條規矩:“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債務人以歸于夫妻一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第三條規矩:“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務,債務人以歸于夫妻一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但債務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產運營或許根據夫妻兩頭一同意思標明的除外!备鶕笆鲆幘,供認夫妻一同債務,需滿意該債務“為家庭日常日子所負”“用于夫妻一同日子、一同出產運營”“根據夫妻兩頭一同意思標明”三者之一。 本案中,男方與女方于2020年4月16日簽定的《離婚協議書》中明晰,夫妻婚后購買的芳城園房產暫時歸女方全部,待出售還清全部債務后,剩余金錢除給孩子部分存款以外,兩頭洽談分配。男方與女方就前述約好中以售房款償還的債務是否包含本案告貸存有爭議。在芳城園房產系男方、女方夫妻婚后取得,主要由男方償還告貸的情況下,二人離婚時約好該房產歸屬女方,但賣房款需用于清償全部債務,具有合理性。該《離婚協議書》簽定于涉案告貸發生及結算之后,在未對債務規劃進一步明晰約好的情況下,“全部債務”包含涉案告貸,系應有之意。女方稱《離婚協議書》所載“還清全部債務”不包含涉案告貸,應對此承擔舉證證明職責,其未能舉證,應承擔相應的不利結果。故本院供認《離婚協議書》約好的以賣房款還清全部債務,應包含涉案告貸。由此,《離婚協議書》約好的內容可視為女方作出了附和償還涉案告貸的意思標明。一審供認涉案告貸為男方、女方之一同債務,并無不當。 綜上,女方的上訴央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斷定供認現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堅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矩,斷定如下: 駁回上訴,堅持原判。 本文由重慶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