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慶收賬公司夫妻一方私行將夫妻一同工業贈與非婚生子女,另一方能否主張贈與無效?重慶收賬公司夫妻一方私行將夫妻一同工業贈與非婚生子女,另一方能否主張贈與無效? 根本案情 原告魏A與被告袁J系夫妻關系,于1997年1月29日掛號成婚,2013年1月25日掛號離婚,2013年11月18日掛號復婚。被告袁J與案外人劉H曾存在不正當關系。劉H于2005年10月13日生育被告祁H。 2009年11月7日,以被告袁J、祁H名義與西上海(集團)有限公司簽定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約定兩被告購買上海市嘉定區XX路XX室,總價799,658元。2009年12月1日,被告袁J簽定個人房子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袁J借款45萬元購買上述房子。上述房子產權開始掛號為被告袁J、祁H一同共有。2014年8月,產權掛號改動為按份共有,被告袁J、祁H各二分之一。同月,產權掛號改動為按份共有,原告魏A、被告祁H各二分之一。2014年7月28日,被告袁J與被告祁H簽定協議書一份,載明,因袁J個人要素及其個人的要求,今兩頭臨時約定更改XX路XX室的產權共有人為袁J的妻子(魏A)與祁H兩人一同共有,祁H出于朋友間的協作道義附和袁J的提議,經兩頭協議此更改行為期限為2014年7月28日至2015年1月28日,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到期后袁J與其妻必須協作祁H監護人劉H、祁J將產權共有人恢復為本來情況。在此協議期間,袁J自愿附和該房租金由祁H或監護人全額收取。協議書由袁J及劉H簽字。2017年11月3日,以被告袁J為甲方,劉H、祁J為乙方簽定育嬰費協議一份,載明:關于祁H名下的房子,租金自取房之日(2010年6月)起一向由乙方的劉H收取,現協議仍由乙方劉H收取,直至祁H18周歲止,租借期間發生的費用以及由租借引起的其它全部膠葛事宜由乙方全權負責,甲方概不負責。協議由袁J、劉H、祁J簽字。 原告魏A認為其與被告袁J系夫妻關系,被告袁J購買系爭房子所運用的工業系夫妻一同工業,所購置的系爭房子歸于夫妻一同工業。被告袁J未經原告附和將運用夫妻一同工業所購置的房子贈送給被告祁H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利,也違反公序良俗,故上述贈與無效。 經洽談未果,原告訴至法院,請求: 1、判令被告袁J贈與被告祁H上海市嘉定區南安路XXX號XXX室房子產權的行為無效,并由被告祁H協作將房子產權改動掛號至原告魏A一人名下; 2、判令被告祁H向原告返還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房子租金人民幣(幣種下同)61,200元。 重慶收賬公司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贈與行為是否有用,即夫妻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私行將一同工業贈與第三人的效能怎樣認定。 結合本案詳細案情,本院剖析如下:首先,從本案贈與內容的角度來看,被告袁J雖稱其全額出資購買了系爭房子,并歸還了借款,然其亦招認的確向被告祁H的母親劉H出具了收條,收條載明劉H平曾在購房時付出了15萬元,故結合收條的相關內容,本院認定購房過程中劉H曾出資15萬元的現實,對原告魏A芳主張的祁H相應房子份額系全部贈與的意見,不予采用。其次,從受贈人的角度來看,本案中,被告祁H為受贈人具有必定的特殊性,被告袁J雖不確認祁H系其女兒,但一同又招認“有可能是其小孩”,并在法院充沛釋明的前提下,仍拒絕進行親子關系的司法鑒定。概括相關育嬰費協議等現實,被告袁J對被告祁H的相關贈與,與慣例的贈與比較,具有較強的道德職責特色,且未與公序良俗相悖,部分贈與內容實踐系代替履行了其應盡的育嬰職責,在是否無效的評判上更應予以慎重。再次,從房子掛號權利改動的角度來看,系爭房子的產權掛號從2011年的兩被告一同共有,2014年8月改動為兩被告各享有50%份額,同月再改動為原告魏A及被告祁H各享有50%份額,被告袁J明確改動掛號到原告魏A名下的原因是“不想再隱秘這個事情”,由此可推知,原告魏A對相關房子購買及掛號改動的情況均知情,且原告知情也更契合相關權利改動的情況,否則被告袁J并無改動掛號至原告名下的必要。在此基礎上,原告并未在房子權利改動掛號后的合理時間內主張過量部分的贈與無效,可認定為原告以實踐舉動確認了被告袁家宏對房子份額的處置,即應視作原告魏A對房子掛號現狀的認可。 綜上,原告魏A主張確認被告袁J贈與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難以支撐。此外,原告魏A另主張2015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房子租金61,200元,上述金錢發生于房子份額確認之后,且根據相關協議系劉H代祁H收取,并無根據標明原告魏A對相關房子租借事宜知情并附和,故結合房子產權份額,對原告的主張,本院支撐30,600元。 法院斷定 一、被告祁H于本斷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內付出原告魏A金錢30,600元; 二、駁回原告魏A的其他訴訟請求。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不直接育嬰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應當擔負未成年子女或許不能獨立日子的成年子女的育嬰費。即爸爸媽媽對子女或非婚生子女有育嬰職責并確保非婚生子女享有根本的日子、寓居、受教育權。因此關于夫妻一方私行處置夫妻一同工業贈予非婚生子女的行為的法令效能,不能一刀切地認定此種贈與行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而需概括考慮另一方的知曉情況、是否歸于育嬰費性質、是否超出日常日子需求、是否在合理期限內提請吊銷等關鍵要素后作出概括判斷。 如果有根據證明一方在明知另一方將數額較大的夫妻一同工業贈予非婚生子子女的,且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請吊銷,則視作其默許附和該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有用。 本文由重慶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