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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債務轉讓沒有告訴債務人轉讓協議是否有效東莞收賬公司債務轉讓沒有告訴債務人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債務轉讓沒有告訴債務人轉讓協議一般是有效的,但假如沒有告訴債務人的,對債務人無效。我國法令規定,債務人轉讓權利的,應當告訴債務人。未經告訴,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收效能。該條規定有兩個層面的含義: (一)對轉讓兩邊發生法令效能。 債務人轉讓權利是法令賦予的一項權利,債務人可以在不違背法令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處置自己的權利。債務人與受讓人兩邊達成合意簽訂轉讓合同后,如無特別約好,合同即建立并收效,對債務人與受讓人兩邊均具有法令約束力,該筆債務已經由債務人轉讓至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筆債務。 (二)不告訴對債務人無法令效能。 債務轉讓合同締結并收效后,即對債務人與受讓人產生法令約束力,可是,未告訴債務人的,對該債務人不發收效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務人轉讓債務,未告訴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收效能。 債務轉讓的告訴不得撤銷,可是經受讓人贊同的除外。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