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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債款參加和債款搬運的確定方法東莞收賬公司債款參加和債款搬運的確定方法 司法實踐中,在究竟是債款搬運還是債款參加確定有爭議時,通常以債權人是否明示贊同原債款人退出債款作為確定規范,除非債權人明示贊同原債款人退出債款,否則應推定為債款參加。 依據《民法典》第551條的規定,債款搬運應征得債權人的明示贊同,即債權人既要贊同第三人參加,也要贊同原債款人退出,贊同原債款人退出本質上是債權人對民事權利的拋棄,因而要求債權人以明示方式作出此等意思表明,否則,債款搬運不能成立。 依據《民法典》第552條的規定,債款參加不需征得債權人贊同,只需通知債權人即可。債款參加不改變原債權債款關系,添加第三人的連帶清償責任,對債權人而言,債款參加是一種有效的增信辦法,因而不需經其贊同。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