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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訴訟費用的清償次序東莞收賬公司訴訟費用的清償次序 與訴訟費用計算規范相伴的另一個問題即訴訟費用的清償次序。鑒于在選用按件收費規范的狀況下訴訟費用的數額無關痛癢,這一問題的探討將首要針對在適用以標的金額為收費規范的狀況下,因債款承認之訴而發生的費用應處于何種清償次序。 東莞收賬公司 對于這一問題,有兩種不同的定見: 總共益債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則(三)》第一條規則,“人民法院裁決受理破產請求的,此前債款人沒有支付的公司強制清算費用、未完結的實行程序中發生的評估費、公告費、保管費等實行費用,能夠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則,由債款人產業隨時清償。此前債款人沒有支付的案子受理費、實行請求費,能夠作為破產債款清償!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請求后發生的下列費用,為破產費用:(一)破產案子的訴訟費用”。 根據以上法條,假如將承認之訴的訴訟費用確定為法院受理破產后發生的訴訟費用,則能夠將其作為共益債款隨時清償,債款人的權益因而也能得到充分的保證。詳言之,債款承認之訴的費用之所以發生,正是由于管理人未將應確定的債款進行承認,即因其實行職務的錯誤而給債款人造成的額定的訟累。故而,這一部分額定發生的費用具有補償性,應當在清償中和管理人酬勞列于同一順位。 可是,就上述規則所稱的“訴訟費用”,實務中經常將其限制為管理人代表破產企業訴訟所開銷的費用,而不是對方當事人(債款人)預付后由法院判定其承當的費用。由于對于前者而言,管理人開銷是出于保護破產企業權益的角度,具有共益性質自不待言,假如不開銷,將導致破產企業的訴訟權力無法實現;對于后者而言,破產企業并無有必要開銷的必要,因而,不宜與訴訟程序啟動而開銷的費用一起列入共益債款。 假如破產債款承認之訴的案子受理費依照共益債款處理,其本質上是一般債款人承當了破產債款承認之訴的本錢,而受益人則是法院。作為收取案子受理費的法院,其難免有與民爭利之嫌。 二一般債款 而實踐中,更常見的狀況是將承認之訴的費用確定為一般債款!蹲罡呷嗣穹ㄔ海缄P于審理企業破產案子若干問題的規則>》(法釋[2002]23號)第六十一條規則,“下列債款不屬于破產債款……(四)債款人參加破產程序所開銷的費用”,之所以如此規則,一是避免債款人非理性的投入,二是避免破產債款金額繼續變動,無法固化。一般狀況下,訴訟費用可能會被納入“債款人參加破產程序所開銷的費用”之列,可是,考慮到民事判定書中往往會判定訴訟費用的承當問題,假如不將其作為債款予以承認,將與收效的法律文書內容相悖,故將訴訟費用列入一般債款是相對穩當的做法。 但假如僅將承認之訴的受理費確定為一般債款,考慮到目前破產案子中一般債款普遍受償率不高,相當于繼管理人的實行瀆職導致債款人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不去行使訴訟權力的狀況后,又將債款人置于行使權力后無法取得必要補償的窘境。在債款承認之訴中,債款人自身現已承受了丟失,假如在司法上還加重其為取得正義而承當的負累,那么價值如此高昂的正義,又何嘗不是對正義自身的另一種危害?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