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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夫妻一方舉債從事出產運營活動所得利益歸家庭同享情形的認定東莞收賬公司夫妻一方舉債從事出產運營活動所得利益歸家庭同享情形的認定 問題布景:夫妻一方舉債,僅一方簽名,所借金錢用于出產運營活動,另一方以該筆告貸未直接用于夫妻一起生活為由進行抗辯,該抗辯能否獲法院認可? 再審觀念:夫妻一方告貸從事出產運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同享屬于告貸用于家庭一起生活的一種方式。 (節選)本院經審查認為:程步周在原審中陳說所借金錢用于運營紅酒生意及對外放貸獲利,即直接用于運營活動,告貸總額高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屬正常。吳雪梅訴稱自己未運用案涉告貸,但原審已查明程步周告貸后與吳雪梅賬戶有金錢來往,且吳雪梅以新依據名義提交的收效判定亦載明吳雪梅與程步周實際控制的步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之間存在多筆資金來往,結合吳雪梅無固定工作,亦未舉證證明有固定收入以及案涉《離婚協議》約定程步周每月付出2萬元生活費的狀況,程步周將運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存在高度可能性。在吳雪梅未提交足以辯駁的依據的狀況下,二審判定并無錯誤。二審法院認定夫妻一方告貸從事出產運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同享亦屬于告貸用于家庭一起生活的一種方式,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和權利義務對等的一般價值評判規范,據此二審判定認定案涉債款系夫妻一起債款契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緟㈤喪吕海2018)川民申3909、3910、3912號】 (節選)本院經審查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關于夫妻一方告貸用于出產運營的,即便該告貸未直接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和一起運營,但不掃除告貸方在通過該款取得運營利益后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此類型告貸亦應認定為夫妻一起債款。本案中,何雨靜婚后購買的兩輛車的月供和首付均系何雨靜付出的事實證明何雨靜的告貸或者是其他運營收入存在用于家庭開支情形,原審據此認定案涉債款為夫妻一起債款并無不當。【參閱事例:(2018)川民申5509號】 小結:關于夫妻一方舉債用于出產運營活動的,即便該告貸未直接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和一起運營、另一方未直接運用,只要該出產運營活動所獲利益用于家庭生活、歸家庭同享,在無相反依據的前提下,該類型告貸的用途仍屬于用于家庭一起生活,將該筆債款認定為夫妻一起債款亦契合一般價值評判規范。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