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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債務轉讓沒有告訴債務人轉讓協議是否有效東莞收賬公司債務轉讓沒有告訴債務人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債務轉讓沒有告訴債務人轉讓協議一般是有效的,但假如沒有告訴債務人的,對債務人無效。我國法令規則,債務人轉讓權力的,應當告訴債務人。未經告訴,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能。該條規則有兩個層面的意義: (一)對轉讓兩邊產生法令效能。 債務人轉讓權力是法令賦予的一項權力,債務人能夠在不違反法令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力。債務人與受讓人兩邊達成合意簽訂轉讓合同后,如無特別約定,合同即建立并生效,對債務人與受讓人兩邊均具有法令約束力,該筆債務已經由債務人轉讓至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筆債務。 (二)不告訴對債務人無法令效能。 債務轉讓合同締結并生效后,即對債務人與受讓人產生法令約束力,但是,未告訴債務人的,對該債務人不產生效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務人轉讓債務,未告訴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產生效能。 債務轉讓的告訴不得吊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