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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賬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但沒有用于夫妻一同日子的,債權人能否要求夫妻兩頭連帶償還?重慶收賬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但沒有用于夫妻一同日子的,債權人能否要求夫妻兩頭連帶償還? 答:根據我國婚姻法規矩,除法律規矩為夫妻一方的工業或許夫妻對工業還有約好的以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薪酬、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等工業,歸夫妻一同全部,與此相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也應由夫妻一同償還,對此,《婚姻法解說(二)》第24條規矩:“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力的,應當按夫妻一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清晰約好為個人債務,或許能夠證明歸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矩現象的在外。” “按夫妻一同債務處理”的意思就是說,債權人能夠懇求夫妻兩頭一同償還,債務人的愛人對該債務要負連帶清償職責。所以只需夫妻一方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即便是以個人名義,原則上債權人都能夠懇求夫妻兩頭連帶清償,除非存在以下現象:(1)債權人與債務人已清晰約好為個人債務,包含債權人明知債務人告貸要用作個人消費而依然出告貸項的現象。(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業約好歸各自全部,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好。債務人的愛人主張存在在外現象的,要承擔舉證職責。 至于債務人將所告貸項是否用于夫妻一同日子,債權人在出告貸項之后沒辦法也沒職責監管,債務人及其愛人也不能以此對抗好心債權人而作為不承擔連帶清償職責的理由。若債務人和其愛人離婚的,在離婚訴訟或許就此單獨提起的訴訟中,債務人的愛人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矩主張該債務沒有用于夫妻一同日子,應由債務人一人承擔,從而就已經向債權人清償的部分向債務人追償。 本文由重慶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