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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目前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款的處理東莞收賬公司目前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款的處理 在司法實務中,凡是債權人申述債款人的告貸案子,告貸人有夫或有妻的,都將愛人二人作為一起債款人提申述訟,都建議夫妻一起歸還債款;假如告貸人已與前妻或前夫離婚,而該筆告貸是在告貸人與前妻或前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人也都把債款人及前妻或前夫作為一起債款人提申述訟。受案法院在處理這類案子時,依照最高法院的規則,在夫妻另一方舉不出債權人與債款人清晰約定為個人債款的依據,或一方借債是用來賭博、吸毒或是虛偽債款依據的,受案法院一般會判定不知道借錢一方愛人或前愛人與借單上的債款人一起歸還債款。此種判定,有部分債款人的愛人極端不滿,以為此種債款與自己毫無關系,最高法院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款定為一起債款的規則是錯誤的,自己不該該為該筆債款承當歸還職責。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款由夫妻兩邊一起承當歸還職責,除了維護債權人利益的考量外,也應考慮怎么有用維護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最高法院的規則也屢受社會特別是相關案子當事人的詬病。例如,張三和李四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三以外出打工的名義長年在外很少回家,也未向妻子寄過錢,只要逢年過節才回家看望父母和李四見一面。而張三回家也多數時刻不在家里寓居。李四以為,她與張三僅僅名義上的夫妻,根本談不上夫妻感情,便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在張三與李四離婚后,王五申述張三與李四,訴稱張三與李四是夫妻關系期間,張三在王五處告貸10萬元,要求張三與李四一起歸還告貸10萬元。而李四以為,自己從不知道離婚前張三向王五借錢一事,張三也未給自己拿過錢,夫妻兩人在經濟上基本上是相對獨立各管各。而張三說他在王五處借的10萬元錢是在外沒有找到活干時用在日子上了,沒有告訴前妻借錢一事,主要是不想讓家里知道自己在外面找不到作業,只想讓家里知道自己在外邊很好。其實,與張三一起打工的老鄉們早就知道張三在外打工期間與外地一女性關系很好,還常常帶該女性出去游玩,給其買高級衣物、首飾等,張三還常常請客吃飯,一直都有活干而不是沒有活干,但說此情況的老鄉不肯作證。張三所告貸項并未用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家庭日子,平時對愛人的日子也不管不問,一個人在外沒有日子上的困難而借錢并未用于夫妻日子,也不是為了家庭的生產和運營,更不是為了子女的撫養和白叟的奉養,張三借錢進行揮霍還要前愛人一起歸還這筆債款,這是不符合公平和正義的法律本意的。現在有的案子當事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人還以為他們夫妻關系能夠,但實際上該夫妻長期面和心不和,夫妻一方長期結交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到外面借錢來揮霍。當另一方真實無法再與其日子下去提出離婚時,借債一方的債主就會提出要其夫妻一起歸還債款的請求。在社會日子中,有的當事人在離婚后去向他人借錢,在打借單的時刻時將告貸時刻打在離婚以前,當債權人申述債款人時就會將債款人的前妻或前夫作為一起被告提申述訟。依照最高法院的規則,在另一方舉不出一方債權人與債款人清晰約定為個人債款,或是用來賭博、吸毒違法活動以及歸于虛偽債款的依據時,受案法院一般會判定不知道借錢的一方的愛人或前妻或前夫一起歸還該筆債款,這樣的成果,不但對夫妻另一方是極不公正的,相反,還會滋長部分人的不法行為,增加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