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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要債公司個人債務糾紛相關法令東莞要債公司個人債務糾紛相關法令 第一百九十一條 債權人懇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契合下列條件的,能夠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請求付出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付出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請求書應當寫明懇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shù)量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 第一百九十二條 債權人提出請求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后,經審查債權人供給的事實、證據(jù),對債權債務聯(lián)系清晰、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付出令;請求不成立的,裁決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付出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guī)則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付出令的,債權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請求執(zhí)行。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后,應當裁決終結督促程序,付出令自行失效,債權人能夠申述。 本文由東莞要債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