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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確定夫妻一起債款或個人債款的景象東莞收賬公司確定夫妻一起債款或個人債款的景象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子處理產業(yè)切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離婚產業(yè)切割司法解說》”)第十七條“夫妻為一起生活或為實行撫育、奉養(yǎng)等責任所負債款,應確定為夫妻一起債款,離婚時應以夫妻一起產業(yè)清償。”故,以下幾種債款一般確定為夫妻一起債款:(1)夫妻為家庭一起生活所負的債款,如置辦一起生活用品所負的債款,購買、裝飾一起居住的房子所負的債款,為付出一方醫(yī)療費用所負的債款;(2)夫妻一方或兩邊為實行法定撫育責任所負的債款;(3)夫妻一方或兩邊為實行法定奉養(yǎng)責任所負的債款;(4)為付出夫妻一方或兩邊的教育、訓練費用所負的債款,如夫妻從事正當的文明、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的債款;(5)夫妻一起從事出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款;(6)夫妻協議約好為一起債款的債款。 基于夫妻一起債款的規(guī)范、《<婚姻法>解說(二)》第二十四條以及《離婚產業(yè)切割司法解說》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即使發(fā)生在婚內也被確定為個人債款:(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款(婚前舉債用于婚后一起生活的除外);(2)夫妻兩邊約好由個人負擔的債款,但以逃避債款為目的的除外。(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贊同,擅自資助沒有撫育責任的人所負的債款;(4)夫妻一方未經對方贊同,獨自籌資從事出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款,且其收入確未用于一起生活的(一般指分家期間);(5)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產業(yè),附隨這份遺囑或贈予合同而帶來的債款為接受遺囑或贈予一方的個人債款;(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款;(7)債權人與夫妻一方約好由其個人所負的債款;(8)夫妻間約好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產業(yè)歸各自所有,債權人知道該約好時,夫妻一方所負的債款;(9)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當的債款,如一方因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負的債款。 上述景象只是以用途論終究確定債款性質的規(guī)范,實際生活中(7)(8)兩種景象簡直不存在。并且在《<婚姻法>解說(二)》第二十四條維護善意債權人及債權人不需要承當舉證責任的前提下,都失去了意義,已不足為憑。但在一些再審或抗訴案子中也有直接適用并改判的,如解學軍訴邵俊、倪厚文民間借貸糾紛再審一案。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