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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一起債款與個人債款東莞收賬公司民法典明確規定夫妻一起債款與個人債款 表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編纂,為離婚債款清償準則的完善供給了立法契機。 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兩邊一起簽名或者夫妻一方過后追認等一起意思表明所負的債款,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款,屬于夫妻一起債款。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款,不屬于夫妻一起債款;可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產經營或者依據夫妻兩邊一起意思表明的除外。 “該條文在建構離婚債款清償準則時,偏重完善了離婚債款清償的有關規定,對夫妻債款的性質、認定規范進行了界定。”王歌雅說。 她解讀說,依據該條文,夫妻債款包含夫妻一起債款與夫妻個人債款。夫妻一起債款根本有兩類:一是依據夫妻一起意思表明所負的債款。即“夫妻兩邊一起簽名或者夫妻一方過后追認等一起意思表明所負的債款”。 二是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款。即“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款”。如果該債款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可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款用于夫妻一起日子、一起生產經營或者依據夫妻兩邊一起意思表明的”,依然屬于夫妻一起債款。 而夫妻個人債款,是指夫妻非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款。即“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日子需求所負的債款”。依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個人債款還包含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款、夫妻非依據一起意思表明所負的債款及其他應由個人承當的債款。 “上述有關夫妻債款的性質、認定規范的界定,源于婚姻法的立法積淀、司法解釋的法律化,既有利于夫妻債款性質的界定,防范夫妻一方‘被債款化’,也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債權,促進買賣次序穩定。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