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收賬公司代位追償須具備以下條件
所謂債務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務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力的權力。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務,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務人能夠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務。”代位權的產生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務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務;
3.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力;
4.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力的行為使其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有不能實現的風險,債務人有保全債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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