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收賬公司法院關于判決信用卡詐騙罪呈現出以下規則:
1、信用卡詐騙罪中,有60%以上為冒用身份、冒用別人信用卡,即使金額很小,也會判。不過這種狀況和普通正常使用的持卡人關系不大。
2、以“惡意透支”判定的信用卡詐騙罪,一般金額較大,其間2/3以上透支信用卡本金金額在10萬元以上。
3、各地關于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規范有一定自在裁量空間,但大多比較慎重,需求形成完整的邏輯鏈,不會依據單一規范判定。如需求滿足“虛假申請材料 - 大額透支 - 躲避催收”這樣的事實鏈,才會判定為“惡意透支”。
4、存在單一銀行透支金額不足5萬,但多家銀行總計透支超越5萬,而被定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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