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收賬公司債務催收復署理人有過失被署理人向署理人索賠的辦法。
托付署理無復任權,其選任的復署理人不具法律效力,形成的丟失由署理人承擔。但在特殊情況下,托付署理人有復任權,如托付署理人在選任和監督服署理人時無過失,復署理人形成的丟失由不由署理人承擔,反之,則要承擔復署理人損害賠償之責。
法定署理和指定署理有復任權,署理人對復署理人的選任和監督即使無錯,也要對被署理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但當法定署理人因不得已的事由選任復署理人時只就選任和監督負其職責,不承擔復署理人對被署理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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