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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無行為才能人工成他人危害的,一般由監護人承當民事職責。
對限制行為才能的人在法律規定能夠進行的民事活動中,由他們自己承當職責,超出法律允許范圍的活動,由監護人承當民事職責,如他們具有一定的識別才能,又有獨立的經濟來源的,同法定監護人一起承當連帶職責。
如上述人員有財產的,監護人可用其所有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有監護人恰當補償。
對已成年,不須由監護人代其進行民事活動,但無生活來源,依靠爸爸媽媽撫育的,其形成的危害,被害人可請求由其爸爸媽媽代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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