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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企業被撤消營業執照后,訴訟位置怎么確認?東莞收賬公司企業被撤消營業執照后,訴訟位置怎么確認? 企業被撤消營業執照后,關于其訴訟位置怎么確認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撤消后,其民事訴訟位置怎么確認的復函》(2000年1月29日法經[2000]24號函)載明:“撤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法人被撤消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完畢并處理工商刊出掛號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除。因而,企業法人被撤消營業執照后至被刊出掛號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能夠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假如該企業法人組成人員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參與訴訟,債權人以被撤消營業執照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申述的,人民法院也應予以準許。該開辦單位對被撤消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假如不存在出資不足或者轉移資產躲避債款情形的,僅應作為企業清算人參與訴訟,承當清算職責。”因而,當被撤消企業涉案參與訴訟時,既能夠被撤消企業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債權人也能夠被撤消營業執照的企業的開辦單位為被告申述。 最高人民法院在重慶臺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重慶晨光實業發展(集團)有限職責公司、重慶晨光百貨有限職責公司、重慶晨光大酒店有限職責公司房子搬遷糾紛二審案民事裁定書[(2005)民一終字第57號]中以為:“臺華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其法人資格存在與否應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滯刊出其法人資格為規范。雖然按照《合營合同》的約好,臺華公司的合同期限已滿,但只要其未被刊出就不能否定其仍具人法人資格。撤消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工商行政法規對違法的企業法人作出的一種處罰。企業法人被撤消營業執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完畢并處理工商刊出掛號后,該企業法人才歸于消除。企業法人被撤消營業執照至其被刊出掛號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能夠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在管凌、昆明凌云城服務有限公司與昆明起重機械設備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請求再審民事裁定書[(2013)民申字第1475號]中也表達了相同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撤消后,其民事訴訟位置怎么確認的復函》的規定,企業法人被撤消營業執照至被刊出掛號前,該企業法人仍應視為存續,能夠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本案起重機械廠雖被撤消了營業執照,但并未被刊出掛號,故其能夠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