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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債務催收需要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東莞收賬公司債務催收需要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擔保法說明》第三十四條規矩:“一般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申訴訟或許請求裁決的,從判定或許裁決判定收效之日起,開端核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的,從債務人要求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之日起,開端核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三十六條規矩:“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接連,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接連;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接連,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接連。” 還以本文引用案件為例,對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翻開論說。 案涉《告貸協議》約好的還款日期為2006年10月12日,且為一般保證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矩,本案保證期間為 2006年10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甲于2007年1月15日申訴債務人乙要求承當還款責任,該訴訟行為發生在保證期間內。根據上述《擔保法說明》第三十四條的規矩,該訴訟行為引起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接連。深圳中院對甲申訴乙的案件作出收效判定于2008年1月14日收效。故本案中保證合同訴訟時效應從2008年1月14日開端起算。甲于2008年11月10日向福田區法院訴請保證人丙承當保證責任,故其申訴未過保證合同訴訟時效。 但是,假設將案涉《告貸協議》約好的保證條款認定為連帶保證擔保責任條款,作用會怎么樣呢?案涉《告貸協議》約好的還款日期為2006年10月12日。假設認定案涉協議約好的保證辦法為連帶保證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矩,本案保證期間仍然為 2006年10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而甲在該期間內并未要求丙承當保證責任,則丙的保證責任清除,不再承當保證責任! 這也就是為什么,原審經歷一審、二審、再審、抗訴,兩頭爭議最大的焦點,即在于究竟保證辦法是一般保證仍是連帶責任保證。正因為保證辦法不一樣,導致保證期間的不一樣,并究竟導致保證訴訟時效的不一樣!失掉保證訴訟時效,更是或許導致債務人對保證人丟掉實體勝訴的權力!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