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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包括那些?東莞收賬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清算包括那些? 《公司法》第180條:公司因下列原因閉幕: (一)公司章程規則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許公司章程規則的其他閉幕事由呈現; (二)股東會或許股東大會決議閉幕; (三)因公司兼并或許分立需求閉幕; (四)依法被撤消營業執照、責令封閉或許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則予以閉幕。 《公司法》第183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則而閉幕的,應當在閉幕事由呈現之日起十五日內建立清算組,開端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許股東大會確認的人員組成。逾期不建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能夠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請求,并及時安排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建立清算組開端清算,導致公司產業價值降低、丟失、毀損或許滅失,債權人建議其在造成丟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當補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撐。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首要產業、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建議其對公司債務承當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撐。 上述情形系實踐操控人原因造成,債權人建議實踐操控人對公司債務承當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撐。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