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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經屢次催債,債務人仍不還款的,怎么辦?東莞收賬公司經屢次催債,債務人仍不還款的,怎么辦? 甲公司與乙公司系合作關系,到2016年6月30日,乙公司拖欠甲公司貨款共48萬元。在甲公司的屢次敦促下,2017年2月6日,乙公司給甲公司出具一張欠條,約好2018年8月15日前還清悉數貨款。后從乙公司的供貨商處得知,乙公司訂貨一臺新型機器設備,預備擴展生產規模。 東莞收賬公司請問:甲公司有什么方法討回貨款呢? 案情分析 欠條是債務人向債務人出具的證明存在欠款現實的憑證,是債務人單方面的意思表明,并不能約束債務人采納相應的法令辦法。債務人在屢次催款未果的情況下,應及時向法院申述以便債務的實現。 本案中,乙公司出具的欠條證明甲、乙公司之間存在欠款的現實,甲公司能夠此為依據進行申述。但需要留意的是,假如甲公司在2018年2月6日之后,長時間持有該份欠條而未申述或清晰表明不接受還款期限的,則有可能視為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還款期限,因而如無其他依據證明乙公司存在預期違約情形,則甲公司須等到2018年8月15日之后才干申述。 危險防備 欠條在手并不代表擔憂全無,企業應及時采納法令辦法。如下建議: (1)欠條上如無雙方簽字蓋章,則只能代表欠款人意思表明,債務人能夠不受此約束。 (2)關于欠條中的還款期限,債務人應及時表明是否接受,不然,有可能被以為接受而影響主張權力的時間。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119條 依法建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令約束力。 第136條第二款 行為人非依法令規定或許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或許免除民事法令行為。 第509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好全面履行自己的責任。 第577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責任或許履行合同責任不符合約好的,應當承擔持續履行、采納補救辦法或許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