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莞收賬公司自然人負債增多:推動個人破產準則的實際基礎東莞收賬公司自然人負債增多:推動個人破產準則的實際基礎 個人破產的目標有兩類,其一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營利性職業的商自然人,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電商、微商等;其二是作為商品購買者、使用者及服務接受者的消費自然人。 跟著市場經濟活動的不斷深入,無力清償經營性負債的商自然人不在少數。企業經營風險難以避免,尤其是關于中小企業而言,因為信譽不穩定,在企業融資活動中,個人為企業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職責而擔負債款的狀況非常突出。在這種狀況下,企業的債款實質上是企業家的個人債款。一旦企業倒閉破產,企業家甚至他們的家庭成員都不得不承擔連帶保證職責,背負著巨額的債款無法抽身。 因為長期缺少個人破產法律準則,2019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了《加速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準則改革方案》,明確表明要要點處理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職責擔保債款問題,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出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該《方案》為處理商自然人負債難題帶來了新思路,也為個人破產準則的建立作出了襯托。 除商自然人的負債問題外,我國日益膨脹的消費信譽負債也存在著極大的風險。跟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繼續進步以及消費觀念的改變等,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各類互聯網公司都加大了消費金融方面的投入。央行網站發布的《中國普惠金融指標剖析陳述(2018年)》顯現,到2018年底,全國人均個人消費借款余額為27089.4元,同比增加19.54%。 東莞收賬公司個人消費借款繼續迅速增加,信貸的急劇擴張意味著債款的快速增加。現在多數家庭都背負著大額房貸和車貸,年輕一代關于儲蓄和信譽消費的情緒愈加開放,信譽消費和超前消費已成為很多人的消費習氣。一旦遇到重病、賦閑、經濟危機、出資失敗等突發狀況,很可能導致資不抵債、正常日子難以為繼的局面。 在個人破產準則缺位的狀況下,民事強制執行中的參加分配準則、限制高消費令等辦法,關于保護債權人利益、處理債款人的債款危機方面發揮了較大效果。但筆者認為,這些辦法并不能從根本上替代個人破產準則應有的功用。與個人破產準則相比,參加分配準則的施行效果比較有限。主要體現在:一是參加分配的主體僅限于進入執行程序的債權人,而個人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包括全體債權人;二是參加分配的產業僅包括現有產業,個人破產中必定年限內的未來產業也將用于清償債款。因此,目前我國有必要擬定個人破產準則,以全面地處理上述需求。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