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東莞收賬公司債款人、次債款人對避免主管抵觸負有更大職責東莞收賬公司債款人、次債款人對避免主管抵觸負有更大職責 上述剖析開始標明,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不受裁定協議的束縛,但這也意味著,債款人、次債款人或許無法基于裁定協議而掃除法院主管。由此不得不進一步考慮的問題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權力與債款人、次債款人掃除法院主管的權力,誰更值得保護?或者說,債權人或許因存在調整次債款聯系的裁定協議而無法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危險,與債款人、次債款人因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而不得掃除法院主管的危險,怎么分配更為妥當? 危險分配的公平準則與經濟準則要求,誰更易于預見危險,誰更有才能管控危險,誰對于危險產生負有更大職責,誰就更應承擔危險產生導致的晦氣結果。具體至本文議題,債權人一般不能預見、操控債款人與次債款人之間的裁定協議,且往往因無法直接從債款人求償而被迫提起代位權訴訟,所以債權人通常無力預見及避免代位權訴訟與裁定的主管抵觸。相比而言,債款人、次債款人應當認識到,次債權本質上歸于債款人的職責財產,因而存在被代位追償的或許,并且,債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次債款人怠于實行到期債款客觀上也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首要誘因與法定要件之一,故債款人、次債款人對各方陷入代位權訴訟及其由此產生的主管抵觸負有更大職責。由此,在處理主管抵觸時,債權人值得優先保護。 綜上,循標準剖析與價值衡量兩條途徑,本文都得出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不受債款人與次債款人裁定協議束縛”的一般性定論。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