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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公司清算未依法實行告訴和公告責任東莞收賬公司公司清算未依法實行告訴和公告責任 《公司法》第185條規則:“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告訴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告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告訴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1)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則,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告訴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經營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許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2)清算組未依照前款規則實行告訴和公告責任,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補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