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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催促管理人追回破產企業被不妥處置和侵占的產業東莞收賬公司催促管理人追回破產企業被不妥處置和侵占的產業 為了避免債款人產業受到危害,企業破產法賦予管理人對債款人產業的追回權,經過管理人行使追回權,可以使債款人產業添加,然后保護債權人利益。管理人有權對債款人的以下產業行使追回權:1、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請求前1年內,因下列行為而獲得的債款人的產業,管理人有權追回:①無償轉讓產業的;②以顯著不合理的價格進行買賣的;③對沒有產業擔保的債款供給產業擔保的;④對未到期的債款提早清償的;⑤拋棄債權的。2、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請求前6個月之內,債款人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款,并且財物不足以清償債款或者顯著缺乏清償才能,需要依法清理債款,但卻進行單個清償的產業,管理人有權追回。3、對因涉及債款人產業的下列無效行為而獲得的債款人的產業,管理人有權追回:①為逃避債款而隱匿、轉移產業的行為;②虛構債款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款的行為。(4)對債款人的董事、監事和高檔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產業,管理人有權追回。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