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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婚姻財產關于《解說》的適用時刻與適用范圍東莞收賬公司婚姻財產關于《解說》的適用時刻與適用范圍 《解說》已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對《解說》是否有溯及力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下發《關于辦理涉夫妻債款糾紛案子有關作業的通知》(法明傳[2018]71號),明確了正在審理的一、二審案子適用《解說》,對已經終審的案子,契合必定條件的可予以提審改判。結合通知精神及當時審判實際,對已經終審的案子,可按不同情形作以下區分: 1. 法院正在處理的請求再審案子。按照通知第二條的規則,嚴格甄別是否契合“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過錯、成果顯著不公”的改判條件,對契合條件的案子,依法予以糾正,法律適用上,盡可能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對債款金額較小、已執行結束,且對承當責任的夫或妻現有日子影響不大的案子,要注意保護收效裁判的既判力。同時,對契合再審改判條件的案子,盡可能經過調解、執行寬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引導當事人服判息訴。 2. 法院已駁回再審請求的案子。當事人對駁回再審請求的成果不服的,可奉告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則,向檢察機關請求抗訴或檢察主張。 3. 超越再審請求期限的案子。當事人未按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則,在判定、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法定期限內請求再審,現又經過信訪等途徑要求糾錯,經審查發現確有過錯的,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則,依職權提起再審。為保證審理思路共同,各地法院能夠指定同一個庭室自提自審。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