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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關于企業法人歇業、被撤消和撤消營業執照后,如何確認訴訟主體的問題東莞收賬公司關于企業法人歇業、被撤消和撤消營業執照后,如何確認訴訟主體的問題 1、企業法人歇業、被撤消或撤消營業執照,在其處理刊出掛號前,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應以自己名義申述、應訴。已依法建立清算安排的,能夠清算安排名義參與訴訟。是否追加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許出資人參與訴訟,屬當事人意思自治范圍,當事人不請求追加的,一般不要自動追加。因無企業法人清算安排或因人員下落不明無法到庭訴訟的,可公告送達或許直接送達給清算責任人。原告只申述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許出資人的,要區分狀況:要求其履行清算責任的,法院可不用追加企業法人;要求其清償企業的債款的,如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可逕行判令企業主管部門、開辦單位、股東或許出資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不用追加企業;如企業具備法人資格,僅存在出資瑕疵的,應追加企業為共同被告。 2、清算責任人應按照主管或出資聯系確認:非公司制的國有企業法人的清算責任人為其上級主管部門,非公司制的集體企業法人為其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法人型聯營企業為其聯營各方,中外合資企業法人為合資各方,外商獨資企業法人為其出資主體,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責任人為其整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責任人為其控股股東。 3、企業法人已處理刊出掛號,其法人資格及相應的訴訟主體資格消滅,因未清算的留傳債權債款發生膠葛的,應以清算責任人為當事人。 企業法人未依法處理年檢的,不影響其訴訟主體資格,能夠自己名義申述、應訴,除非其已被依法刊出。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