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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公司注銷后,股東需求承當公司的債務嗎?東莞收賬公司公司注銷后,股東需求承當公司的債務嗎? 公司注銷注銷,意味著公司生命的終結,相似于自然人死亡。注銷注銷后,公司就不再具有行為才能和權益才能。理論中,很多公司注銷注銷后,還會有債權人現身請求原股東歸還債務。那么,公司注銷后,股東需求歸還債務嗎? 東莞收賬公司討論公司注銷后的債務承當問題,避不開清算這個環節,由于依法清算是注銷注銷的前置程序。清算環節中,股東能否依法實行了本身的各項義務,將直接影響其各種法律義務。 依法清算后注銷注銷 清算是一個了卻公司未結業務、清算債權債務的過程,理論上來說,公司依法停止清算時,債權人的債權會得到局部清償以至是全部清償。 由于,依據《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則,公司解散、清算時,股東尚未交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富,用來歸還公司的債務。 而且,清算組應當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依據公司范圍和停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注銷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停止公告。 此時,債權人能夠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即便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也能夠在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在公司尚未分配財富中依法清償。 假如公司清算組依照法律規則實行了通知和公告義務,債權人因本身存在嚴重過錯招致未能在清算程序終結前申報債權,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股東)承當債務清償義務的,缺乏法律上的根據。 因而,公司經依法清算后注銷的,股東不需求對公司債務承當歸還義務。 未依法清算即注銷注銷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注銷,將會招致公司無法停止清算,損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此問題,《公司法解釋》(二)作出了比擬明白的規則。 依據該解釋第二十條規則,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注銷,招致公司無法停止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義務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踐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當清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即便公司曾經辦理了注銷注銷,只需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債權人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限義務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東、實踐控制人依然需求對公司的債務承當清償義務。 另外,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注銷,假如股東或者第三人在辦理注銷注銷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當義務,經債權人主張,其應當對公司債務承當相應民事義務。 虛假清算騙取注銷注銷 理論中,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注銷注銷的情形屢見不鮮,這種行為將直接招致公司的債權人因債務清償主體消滅而無法主張債權。 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則,有限義務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踐控制人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機關辦理法人注銷注銷,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當相應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在有債務未清償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以虛假的清算報告注銷公司,是對法人獨立位置和股東有限義務的濫用,損傷了債權人合法利益,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則應對公司債務承當連帶清償義務。 而且,依據《民事執行中變卦、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則,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注銷,招致公司無法停止清算,申請執行人可申請變卦、追加有限義務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的債務承當連帶清償義務。 東莞收賬公司結語 公司作為盈利性法人,是集公司利益、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于一身的利益共同體,因而法律在其成立、運轉、終止的各個階段,都設定了相應的標準。 股東作為公司不可或缺的組成局部,同樣會在各個階段面臨諸多法律風險。注銷注銷是公司終止的標志,卻不是股東法律風險終止的標志,股東作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如不依法清算,“有限義務準繩”也不能保證股東能夠豁免隨之而來的法律義務。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