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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公司清算瑕疵:未依法實行通知和公告義務東莞收賬公司公司清算瑕疵:未依法實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公司法》第185條規則:“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則,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依據公司范圍和停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注銷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停止公告。 清算組未依照前款規則實行通知和公告義務,招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而形成的損失承當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本文由 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