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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工程招標保證金利息如何核算東莞收賬公司工程招標保證金利息如何核算 《招標招標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一條規則:“招標人停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許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許現已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招標人。現已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許現已收取招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交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招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則:“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招標人交還招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是我們常在招標文件見到以下規則:“如果招標人沒有出現招標保證金不予交還的情形,招標人在特定期限內無息交還招標保證金”,那么招標人是否有權依照《招標招標法施行法令》的要求招標人支付招標保證金的利息呢?首先,招標保證金利息的性質為法定孳息。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則,“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好的,依照約好取得;沒有約好或許約好不明確的,依照買賣習氣取得。”因此,如招標人約好“無息交還保證金”,招標人仍進行招標的,可以認定為招標人接受該等約好,則招標人無權向招標人索要招標保證金利息。其次,如招標人未約好無息交還保證金的,應區分招標保證金利息核算的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自招標人收到招標保證金的次日至最遲應當交還保證金之日,招標保證金在保證金賬戶里通常會發生以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核算的利息,應當與招標保證金同時返還給招標人;第二個階段是最遲應當交還保證金的次日核算至實踐付清之日,招標人構成逾期交還招標保證金,應當依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借款商場報價利率核算由此給招標人造成的資金占用丟失。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