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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收賬公司有下列不合法運營行為之一,打亂商場秩序,情節嚴峻的行為東莞收賬公司有下列不合法運營行為之一,打亂商場秩序,情節嚴峻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運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許其他約束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則的運營許可證或許同意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合法運營證券、期貨、保險事務的,或許不合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事務的; (四)東莞收賬公司其他嚴峻打亂商場秩序的不合法運營行為。從法條規則能夠看出,不合法運營罪的本質特征是“嚴峻打亂商場秩序”,也就是說,不合法運營行為是對國家所保護的合法的商場秩序進行損壞的行為,如未經依法同意就從事某種有必要經過同意方可運營的特定事務(如證券事務),就損壞了某種特定商場(證券商場)的秩序。而我們知道,替別人索債,并不是一種法律規則的合法運營事務,社會上并不存在這樣一個受法律保護的索債商場秩序。因此之故,這種行為沒有也不可能損壞商場秩序,顯然不屬于“其他嚴峻打亂商場秩序的不合法運營行為”,不構成不合法運營罪。 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其實已無必要再去探討涉案行為是否“違背國家規則”,因為探究是否“違背國家規則”是在涉案行為的確屬于“嚴峻打亂商場秩序的不合法運營”時才需求考慮。當然,從辯解更充沛有效的視點,即便行為不屬于不合法運營行為,也應當在證明其行為沒有違背國家規則方面作出努力。 本文由東莞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