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收帳公司公司債務催收應該注意其他股東、董、監、高在應當承當職責的景象
發起人對未出資股東出資部分承當連帶職責:《公司法解說三》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則:“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實行或許未全面實行出資職責,按照本條第一款或許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懇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當連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公司的發起人承當職責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2.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高承當連帶職責:《公司法解說》(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則:“公司債權人懇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當彌補賠償職責、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許實際操控人對此承當連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抽逃出資的股東現已承當上述職責,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懇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撐。”
3.未依法實行出資職責就轉讓股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當連帶職責:《公司法解說》(三)第十九條規則:“有限職責公司的股東未實行或許未全面實行出資職責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許應當知道,公司懇求該股東實行出資職責、受讓人對此承當連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公司債權人按照本規則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一起懇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當連帶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
4.清算人怠于清算職責,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職責:《公司法解說(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則:“有限職責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實行職責,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建議其對公司債務承當連帶清償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撐。
上述景象系實際操控人原因造成,債權人建議實際操控人對公司債務承當相應民事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撐。”最高法《關于民事執行中改變、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則:“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刊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請求執行人請求改變、追加有限職責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當連帶清償職責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撐。”在怠于執行清算職責的場合,要追查相關股東、董、高職責的前提必須是其對清算負有個人職責。因果關系是其承當職責的根底。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總則》第70條第二款將企業的清算職責人界定為董事會等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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