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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追債公司保理債款收買與再保理事務的差異重慶追債公司保理債款收買與再保理事務的差異 保理債款收買與再保理事務較為相似,都是關于保理債款的進行買賣、處置,但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再保理事務本質上是一種保理商向具有保理資質的機構(銀行等)進行融資行為,所以其法律關系本質上屬于金融借貸法律關系,當融資到期未能及時受償時,再保理方能夠向原保理商反轉讓應收賬款,并由原保理商償還再保理方融資。當時司法實務范疇,大多在保理合同糾紛案件也依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由處理。 在實踐中,針對非債款人信用風險的景象,保理人和債款人能夠約好特定景象下的反轉讓權。這種約好正是保理(特別是與債款買賣較為相似的無追索權保理)有別于一般債款買賣之處,也是保理買賣的特征⑩。 而有追索權保理債款收買則是一種債款轉讓行為,保理債款一經轉讓,除原保理商存在惡意隱秘債款瑕疵等違約行為,新債款人只能向債款人和應收賬款債款人建議權利。即在有追索權保理債款的收買事務中,新債款人不行要求原保理商對應收賬款債款清償供給兜底性還款擔保、約好特定景象下的反轉讓權,不然將有“再保理”之嫌。 本文由重慶追債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