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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收帳公司怎樣合法有效地索債重慶收帳公司怎樣合法有效地索債 先予實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子作出判定曾經,為處理原告當前的日子等困難,先向被告實行一定財物的暫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則:“人民法院對下列案子,依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裁決先予實行: (一)追索生活費、撫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實行的。” 請求先予實行應具有下列條件: 1、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聯系清晰、肯定; 2、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對待給付的義務,只存在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力,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 3、行使權力的緊迫性,即享有權力的一方當事人急需實現其權力,如不實現勢必嚴重影響其日子或生產; 4、須有當事人的請求; 5、被請求人有實行能力。 另外,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則:“人民法院受理請求后,經審查索債人供給的事實、證據,對索債債款聯系清晰、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款人宣布支付令:請求不成立的,裁決予以駁回。”假如債款人在規則日期內不自覺實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索債人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實行。 本文由重慶收帳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