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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討債公司請求權基礎標準指引重慶討債公司請求權基礎標準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7年)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請求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許產業持有人 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許交給產業。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許產業持有人故意違背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 者交給產業,使債權人遭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許交給產業的責任。 重慶討債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二)》(法釋(:2013] 22號2013年9月5日) 第二十三條破產請求受理后,債權人就債務人產業向人民法院提起本 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所列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債權人經過債權人會議或許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債務人、 債務人的出資人等追收債務人產業,管理人無正當理由回絕追收,債權人會 議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替換管理人的,人民法 院應予支持。 管理人不予追收,個別債權人代表整體債權人提起相關訴訟,主張次債 務人或許債務人的出資人等向債務人清償或許返還債務人產業,或許依法申 請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文由重慶討債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