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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追債公司延期清償期間的特別組織重慶追債公司延期清償期間的特別組織 在留債組織中,自重整方案同意至清償組織得到履行,都須經過必定時間,也即延期清償期間。該期間長于重整方案履行期間,但由于債款未能清償,一直存在著清償組織不能履行的危險,此期間又不同于正常運營情況,應予特別對待。關于如何處理延期清償期間的問題,咱們以為有以下幾個方面應當重點關注: 1.延期清償期間的約束 關于延期清償期間,咱們以為不宜過長,亦不宜過短,假如過短,則不能夠真實體現出留債清償的優勢,假如過長,則加大了債款清償的不確定性,并且會稀釋債務人的受償利益。 結合實務中做法,咱們主張延期清償期間應當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假如少于三年,清償壓力過大,二次重整或轉入清算的可能性較高,假如多于十年,不確定性過大,債務人極有可能無法到達目前模仿破產清算的清償率。 2.延期清償期間的利息 關于利息是否應當付出以及付出的規范,咱們以為應當結合留債清償金額與模仿破產清算金額計算,假如留債清償率遠高于模仿破產清算清償率,能夠不付出利息,因超出金額能夠覆蓋利息;假如留債清償率僅僅稍高于模仿破產清算清償率,則應當付出利息。之所以如此主張,旨在確保存債組織要取得遠高于模仿破產清算清償率,確保債務人利益最大化。 3.延期清償期間對債務人的維護 在延期清償期間,盡管可能現已徹底退出重整程序(重整方案已履行結束),但由于債務人的債務未取得清償,且債務人作出讓步,故應當強化該階段關于債務人的維護,防止留債組織成為持續危害債務人利益的工具。咱們主張,重整方案應在延期清償期間包括以下組織: (1)債款人企業應當對債務人負有信息發表責任,包括債款人企業的運營信息、產業變化信息、公司治理結構變化信息等,定時向債務人提交企業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等; (2)債務人能夠組成債務人委員會,構成債務人的一致意思,并作為債務人的代表與債款人進行定時溝通; (3)必要時債務人代表進入企業董事會并保存董事會席位,參與債款人企業的決策,并具有投票表決權; (4)債款人企業不履行重整方案的承諾或者存在危害債務人整體利益的行為時,債務人有權予以糾正; (5)債款人的運營情況惡化無法履行清償組織時,債務人能夠請求債款人企業重整或清算。 本文由重慶追債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