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追債公司民間假貸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假貸案子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述時,應當供給欠據、收據、欠條等債務憑證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假貸法律關系存在的根據。
當事人持有的欠據、收據、欠條等債務憑證沒有載明債務人,持有債務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假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務人資格提出有現實根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以為原告不具有債務人資格的,裁定駁回申述。
【免責聲明】:
本網站對轉載、分享的內容、陳說、觀念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括內容的實在可靠性或完善性供給任何明示或暗示的確保,僅供讀者參考!
本文由重慶追債公司整理